独角兽回归前夕:市场估值重构进行时 成长股估值将分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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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4-03
日前,非上市险企2017年偿付能力报告已披露完毕。相关报告显示,当前保险业偿付能力充足稳定,行业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51%。据记者统计,2017年第四季度末,财险公司偿付能力情况好于寿险公司,未出现不达标的保险公司;寿险公司中,有3家险企偿付能力不达标,1家险企被列为重点核查对象。
不过,监管部门也表示,行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8个季度持续下滑,个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长期不达标,保险业的风险形势依然十分严峻。
抓住公司治理“牛鼻子”
“公司治理是一个‘锚’。锚定好了方向,经营方向就能把握好。”业内人士表示,保险公司治理有四个环节需要重点关注:第一,在入股环节要看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是否合规。第二,股东行为监管非常重要,需要有一系列安排,其中“三会一层”须发挥应有的作用。第三,公司治理需要考虑在防风险和健康发展之间找寻平衡点。第四,公司治理效果的评估除需要从内部控制外,还需要靠监督、检查和市场约束。
在近日银保监会召开的“中小银行及保险公司公司治理培训座谈会”上,银保监会划定银保公司治理三条底线,即严格规范股权管理、加强董事会建设、明确监事会法定地位。银行保险机构要持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,将其作为打好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抓手,加快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,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,真正实现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。
对于未来公司治理的方向,徐敬惠建议,一是针对集团型保险公司的监管重点放在母公司层面。考虑到一体化管控模式下,集团实际承担子公司风险管控责任,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监管给予区别对待。二是加强公司治理分类监管,充分体现“扶优限劣”的监管导向。对于评级高、风险小的公司可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率,支持鼓励创新发展;对评级低、风险大的公司可增加现场检查频率、广度和深度。三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的刚性约束。重点对股权集中的非上市险企实施“双披露”,对股权结构、实际控制人、关联交易等信息加强披露,同时,监管机构及时向社会披露险企监管评价信息,通过提高信披透明度强化公司治理外部监督,提升社会对行业的信任感。
“当前保险公司治理存在主要问题是股东股权问题和关联交易问题。”大地保险总经理助理、董事会秘书路晓伟表示,公司治理既要有效防控风险,又要促进内部协同。
“对于股权问题,建议选择符合监管要求并具有协同价值的股东。大地保险前后两次股东多元化的探索表明,选择战略思路相似、业务协同紧密的股东,有利于构建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构,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。”路晓伟表示,对于关联交易问题,要坚决杜绝违规的关联交易,同时也要避免“一刀切”,鼓励符合监管要求的市场化协同举措。
路晓伟认为,未来应结合监管共性与行业实际,完善公司治理监管政策。他说:“监管体制调整到位以后,在银保监会的统一领导下,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业公司治理建设的指导,及时修订公司治理相关监管文件,保持政策的一致性、趋同性,同时适度兼顾行业差异化。加大公司治理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,实行分类监管机制,对考核结果好的机构,在市场准入、产品审批等方面进行倾斜,支持其做强、做优、做大。”
潜在风险隐患加大
除了粉饰其偿付能力和经营数据以外,近几年来,保险业在进行全面深化改革,“前端放开”赋予保险公司更大的经营自主权,然而,部分保险公司忽略或者无视“后端”风险管控的约束,大量涉及高风险业务,使得保险市场风险不断累积,潜在的风险隐患加大。
据知情人士透露,有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把保险公司异化为融资工具,把保险资金作为投资工具,形成“激进产品、激进销售、激进投资、虚增资本”的高杠杆高风险的恶性循环。有的保险公司无视保险业经营发展和保险资金运用的客观规律,为获取高收益,一再提升资产端风险偏好。而这些铤而走险的行为,背后则是股东乱象及公司治理失效。有的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复杂,部分股东通过多层交叉持股或代持股,代为行使股东权利等协议控制,将看似零散的保险公司股权积少成多,实质上构成了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,合并后的关联方持股比例远超监管上限,并最终形成实际控制人。
一些投资性公司成为保险公司股东,往往只是初始接口,其背后还牵涉一系列其他投资性公司和个人,由此形成树状发散,环环相扣的利益链条,有的嵌套十甚至更多,其隐藏的股东不得而知。
针对上述乱象,监管部门将公司治理作为监管的“重中之重”。自2017年4月至今,监管密集发布数十份重要文件,清退违规保险公司股权,将公司治理监管从柔性引导转向刚性约束;今年3月7日,原保监会修订发布《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》,明确了保险公司股东准入、股权结构、资本真实性、穿透监管等方面的规范,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财务Ⅰ类、财务Ⅱ类、战略类、控制类四个类型,并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%降为三分之一。
中国太平洋寿险公司董事长徐敬惠表示,当前保险业转型升级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,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尤为重要和紧迫。公司治理监管的刚性约束需要不断加强。在他看来,公司治理是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石,从国际经验看,提升公司治理是实现金融稳定和推动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发展趋势,从国内实践看,提升公司治理是保险公司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。
多家寿险公司逼近监管红线
根据最新的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,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:一是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%;二是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%;三是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级。
知情人士透露,当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存在较大压力,一些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处于100%—150%之间,有的公司则濒临不足;偿付能力数据不真实的问题较为突出,侵蚀了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石;部分保险公司自身造血功能不足,一些公司主要依靠股东注资、财务再保险、房地产增值等维持偿付能力。
记者统计发现,珠江人寿、新光海航、中法人寿偿付能力均不达标。富德生命再次被列入重点核查名单。具体来看,珠江人寿发布更正后的2017年第四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显示,该公司最新一期的风险综合评级为C;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仅为102.46%,已经逼近监管红线。同时,2017年第四季度末,珠江人寿净现金流出高达21.1亿元,远远高于2017年第三季度末净现金流出的6.7亿元。
作为一家外资险企,新光海航人寿去年第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数据依旧尴尬: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-446.49%,较上季度的-428.43%又有下降。偿付能力仍深陷困境,风险评级连续为D级。因偿付能力不达标,监管对新光海航人寿采取了禁止开展新业务、新机构的措施。同时,新光海航人寿的现金流也在承压。该公司2017年四个季度的净现金流均在-2500万元左右。
偿付能力不足也是长期困扰中法人寿的一大难题。中法人寿2017年第四季度的核心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跌至-4035.94%。鉴于目前偿付能力严重不足,如今中法人寿靠向大股东“借钱度日”。中法人寿4月12日公告称,中法人寿向股东——鸿商集团借款890万元,用于支付存量保单到期、退保等与客户相关的利益支出。
让监管部门“不省心”的还有富德生命人寿。2017年一至四季度,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73%、72%、75%和87%。从富德生命人寿净现金流数据来看,公司的流动性或正承压,情况不容乐观。富德生命人寿2017年四季度净现金流为-123.28亿元,与2017年三季度-47.56亿元的净现金流相比,下跌明显。
“这些年来随着行业快速发展,各类社会资本大量涌入保险业,公司治理很薄弱,发生了一系列风险暴露的案件。”一位险企人士透露,个别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保费收入形成的资金,自我注资、循环使用、虚增资本,置监管规则于不顾,导致偿付能力监管失效;个别公司人为操纵偿付能力,调整特定时点的偿付能力充足率,如通过资产临时出表,通过平台公司掩盖资产真实状况,偿付能力监管可能如“马奇诺防线”般被绕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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